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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添加时间:2020/7/23 18:13:57   来源:山西论文发表    浏览次数:1045

  摘 要:新形势下加强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工作能够彰显司法为民的宗旨、提高诉讼效率、对适应庭审实质化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着重要意义。实践中存在主观认识不到位、内部规范制度刚性要求不足、论证不充分、法律文书公开不全面等问题,制约着检察法律文书的说理工作规范化、常态化开展,应强化责任和规范意识,建立健全法律文书说理工作规范,培养检察官释法说理能力、提升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质效,加强检察法律文书公开化建设。

  关键词:检察法律文书 释法说理 司法理念 普法责任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系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国家检察官学院主办的法学类学术刊物,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办刊定位,着力推介具有实践指导价值的学术精品和展现司法实务原貌的调研成果,努力搭建沟通学术与检察的思想平台。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力量,要进一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深化检务公开,通过释法说理,让人民群众深层次了解检察机关的司法办案工作。而检察法律文书是检察权运行的重要载体,也是检察机关展现给社会大众的重要窗口。加强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工作,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是新形势下推进检察机关检察监督能力现代化和法治现代化的有效途径,有助于人们对案件本身及司法过程有更深的理解和认同。

  一、新形势下加强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工作的意义

  加强法律文书的释法说理,规范检察权运行,增强监督实效,是新时期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内在要求。检察文书充分透彻的说理使有效的法律决定建立在缜密思考和充分说理的基础上,有利于人民群众的理解、接受和认同,能够保证案件当事人对司法办案过程的实质性参与,体现出检察机关对案件当事人程序参与权与知情权的保障与尊重,彰显司法为民的理念。在检察职能发生重大调整的背景下,双赢共赢多赢的检察新理念应运而生,赋予法律监督新的内涵,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形成良性互动、和谐的关系。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特别是庭审实质化对检察文书说理提出更高要求。就公诉意见书的制作而言,要求检察人员按照法官裁判标准对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进行缜密的分析论证,既要义正词严讲清法理,又要循循善诱讲明事理,让被告人及诉讼参与人深感法律的公平正义,从而达到“三个效果”的统一,彰显司法权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建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检察机关履行刑事诉讼主导责任提出了更大挑战。如何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自愿认罪认罚,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需要检察官在法律文书中对量刑建议的从宽幅度进行详细说明,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认罪、真自愿,不反悔、不上诉。

  二、当前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存在的问题

  笔者对所在地区的检察院法律文书进行抽样调查,针对部分叙述类法律文书进行了分析,发现如下问题:

  (一)主观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

  实践中,部分检察官受重实体轻程序传统观念的影响,存在重结论轻论证的思想,没有充分认识到释法说理工作的重要性,开展此项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往往不愿花费精力去释法说理,只简单引用法律依据,作出处理结果。加之,随着司法责任制的落实,员额检察官承担的办案任务增加,压力增大,对检察法律文书进行详细的释法说理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往往能简则简、能省则省。还有部分检察官释法说理的能力不足,对一些重大敏感案件的说理心存顾虑,有畏难情绪,在制作检察法律文书时,害怕“多说多错”,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往往抽象说理,少说理,甚至不说理。

  (二)内部规范制度不健全,刚性要求不足

  2011年8月和2015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印发了《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及《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试行)》,以此来加强和规范检察法律文书的释法制度说理工作。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对上述两个文件进行了修订,取消试行开始正式实施。尽管修订后的文件对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的原则、方式、重点、主体、基本要求等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从实践的效果来看,刚性的规定还是不足。就笔者所在地区而言,目前基层检察工作中缺少一些细化的落实措施,如工作办法、监督机制、激励机制等,这就使得检察官制作法律文书进行释法说理工作没有得到长效化、常态化开展。

  (三)论证不充分,说理效果欠佳

  从抽样的法律文书的内容来看,在阐明事实方面,普遍存在叙述套路化,说理简单的问题。常见的有以“因琐事”表达案件起因,“证据不足”“合理怀疑无法排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笼统表述申请监督理由不成立等。有的检察文书看不出案件事实的认定过程,给人造成主观臆断的感觉。在证据采信方面,当前大部分法律文书都只是简单罗列堆积证据,未对证据的“三性”及证明力作深入分析论证,只简单陈述该证据证明何种事实,但对是否形成有效、充分的证据链并未作出论证。有的刑事诉讼法律文书证据的论证缺少针对性,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往往没有进行说理。甚至有的只阐述检察院查明的事实,未见证据阐述。在释明法理方面,内容简单,说理性不强。部分检察法律文书引用法律和司法解释比较混乱,有的既引用法律又引用司法解释,有的只引用司法解释,有的只是简单的罗列,没有做任何的说明解释。对于法律竞合或冲突的,没有论证说理。在语言规范方面,错句病句、语法不通、语言歧义、标点运用不当等影响着释法说理的效果。

  (四)法律文书的公开不全面、普法责任落实不到位

  法律文书公开作为检务公开的重要一环,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意义重大。[1]法律文书公开有助于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下提高检察官释法说理的水平,督促其不得不对法律文书释法说理采取谨慎态度。特别是信息化发达的今天,一些被群众、媒体关注的热点、敏感案件的释法说理都会引来大众的“热议”与“围观”,稍有不慎会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不利影响。目前,法律文书公开主要依托人民檢察院信息公开网和12309平台,尽管公开的范围在不断拓宽,但检察机关公开的法律文书类型和数量相对还是不够全面,公开的时间也相对滞后,没有形成有效的倒逼机制。加上主动普法的意识不强,责任落实不到位,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工作的规范性和质效。

  三、新形势下加强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对策

  检察机关法律文书不能仅满足于“模板化”、罗列事实、法言法语和法条,要有深度和温度,有启发性、引领性。检察机关要从服务办案、服务国家治理的高度,下大气力提升法律文书质量和释法说理的水平。

  (一)强化责任和规范意识,将法律文书的释法说理融入检察工作大局

  法律文书的释法说理水平是办案质量与司法规范化的重要体现,法理、事理、情理的交融使法律监督具有温度与人性化,有利于监督对象的理解与接受,增强监督的实效。实践中,检察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把检察法律文书的释法说理工作与其他重要业务工作放在同等重要位置,纳入年度工作总体规划,扎实推进。把释法说理作为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有效措施,加强检察官说理的主体责任。上级检察院要以上率下,带头做好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要加强对条线的业务调研与指导,对下级院报送的相关法律文书要认真备查,对发现的正面典型要及时总结与推广,对反面典型要予以通报和惩戒。案件管理部门要通过受理审查、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查等途径,切实加强对文书释法说理的管理与监督,确保此项工作规范化、常态化开展。

  (二)建立健全工作规范,提升检察文书释法说理的规范性

  在司法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要进一步落实好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及《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因地制宜,进一步细化落实措施和办法,加强释法说理的强制性和刚性。一是要细化法律文书的说理范围、程序、方式和要求。对不同种类的文书要采取相对统一的要求,明确哪种文书针对谁说理,在文书的哪一部分说理,建议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加入法律文书的说理的功能模块[2]。二是把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纳入案件质量专项评查活动中。目前,案管部门组织的案件质量评查把释法说理只是作为案件质量的一项指标,很少专门对案件释法说理进行评查。三是把法律文书的评查结果纳入检察官司法档案,与业绩考评挂钩,严格执行奖惩兑现。四是将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纳入上级院对下业务考核范围,发挥考核指挥棒的导向作用,推进释法说理工作常态化开展。五是可借入“外脑”,引进第三方评价机制。在释法说理评查工作中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对法律文书的说理进行评价监督。[3]对于重大疑难案件,说理难度大、要求高,检察官可以通过检察官联席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等方式保障释法说理的质量。

  (三)培养检察官释法说理的能力,确保法律文书的质效

  释法说理的质效与检察官说理的能力息息相关,检察官的说理能力不同,其制作的法律文书的质量也参差不齐。释法说理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处理疑难案件的能力、综合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加上以往检察官培训内容很少有检察文书释法说理,很多检察官不掌握说理的技巧与方法。因此,建议把检察文书释法说理纳入检察官基本素能培训计划或检察官入额遴选要求,加大培训资源投入,使之成为检察官必修课。此外,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文书格式,进一步规范法律文书制作,适时开展法律文书评优、评差、评比工作,加强经验交流、典型示范,倒逼检察人员加强文书制作质量,持续推动法律文书释法说理规范工作,解决检察官本领恐慌、能力不足不会说理的问题。

  (四)加强检察法律文书公开化建设,落实普法责任制

  进一步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规定,加强12309案件公开平台、检察信息公开网站、两微一端等信息平台建设。人民群众不仅关注案件的处理结果,还会关注案件法律文书中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情况。如果释法说理有不当之处,社会大众自然会去监督评判,说理不清不准难获好评。这种社会舆论的监督自然会倒逼检察官高度重视法律文书说理。此外,释法说理也是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有力抓手,检察法律文书是宣传法律、培养公民法律意识的教科书,对于培育公众的法治精神、引导教育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

  注释:

  [1] 参见赵江伟:《检察机关法律文书公开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检察调研与指导》2019年第3辑。

  [2] 参见邓毅林:《檢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完善路径》, 《人民检察》2018年第6期。

  [3] 参见刘天明、杜淑娟:《释法说理工作中的主要问题与对策》,《检察调研与指导》2018年第5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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